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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公司自有专利要转让给其它公司,请问我们能给承让专利的对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可以的话,对方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麻烦您了!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专利权转让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若非法定不得开具情形,且购买方索取,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所谓“依法”,包括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购买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法定扣税凭证、未用于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比如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按照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