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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麻烦你帮我了解一下总分公司合并纳税的相关事宜 包括:方法、政策等等
一、分公司一般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公司依照此办法计算整体应纳税额,并计算应分配给分公司应纳税额,由分公司申报缴纳。
三、至于其他各税,比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则通常规定属地纳税,分公司应当就其房产、土地单独申报纳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