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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赠送礼品的核算科目问题,以下场景情景是否会有企业所得税相关风险?实操流程是否存在可优化的空间?如何优化?
您好,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逻辑是,先以公允价出售,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和收入,再将出售款用于促销增加销售费用,因此促销用于视同销售并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增值税和个税方面,如果发放和业务销售是同时发生的,即买一赠一,无需视同销售,进项可抵扣,无需扣缴个税。如果是过年过节回馈老客户的,则一般认为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进项可抵扣,并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河南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十二):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