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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税前列支的决定何时做出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20:00
按照流程的规定,恐怕结论应该是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会知道该通知。但是现在因为具体的操作办法细则还没有出台,可能税务局在前期的时候,他可能会建议,先缓一缓,先不要支付,先不要申请。该时候就会存在一个,他把预先的判断会做一个实物措施中的一个前置性的操作了。但是只是针对刚开始实施的时候,未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应该是在企业所得税或者是年度清剿的时候。
您好,
您提的这个问题比较适合转让定价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使用该方法需要综合评估交付标准,交付时间和其他已经存在的,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的相似性。
在这个前提下,以服务提供方的市场价格为准 是比较合适的。
关键在于“境内”、“境外”判定。
一、线下培训,既然“线下培训老师和学员都去了香港据点的关联公司”,则培训活动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线上培训,由于“学员在各中国据点的办公室”,则个人认为,这不能算是“完全发生于境外”,因而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这属于“设计服务”。但是,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设计服务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因为现行税法是2007年开始实施的,而当时网络不甚发达,可能没有直接考虑这种网络传输方式,因此这个事情可能有些不同理解。谨慎起见,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个人以为,这不能算是完全发生于境外,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