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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一般纳税人从供货商购进货物,并已经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在认证期限内360天及时认证进项发票,致使超过认证期限,有什么具体补救措施?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司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认证抵扣。否则,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由于目前已经过了“2022年10月31日”,因此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解决吧。
我的理解,虽然您是批发零售行业,但如果您进口得商品不是直接销售,而是进行了组装形成了新的产品可以按新产品税收编码开具发票,即使比对不一致,也是可以说清的。确实因为批发零售一般情况下没有加工的过程,一般是买啥卖啥,所以税局会比对购入和销售的发票商品的一致性。
不管进口还是国内采购,如果没有加工生产,只是批发零售,销售和采购商品应该保持相同的税收编码,编码后边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但建议还是保持一致比较好,这样不至于引起务部门的疑问,但如果确实是一个商品,就是具体项目不一致,能够提供有效证明,个人理解问题也不大。建议规范。
企业对外捐赠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是现金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如果是捐赠实物资产,借营业外支出,贷存货(固定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