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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收我司现金,开具专票后拒绝将纸质发票寄给我司,这种情况我司是否还有办法进行抵扣并入账?
企业要进行抵扣,先解决供应商为何拒绝提供纸质发票的问题,可以跟供应商进行协商,弄清楚付了钱却不提供发票的原因。若没有正常的理由,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正常情况下,贵司不应直接凭电子信息抵扣,而要凭纸质发票。因为目前的规则是取得纸质发票以后再去勾选,并不可以直接勾选,建议贵司取得纸质发票以后再去勾选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抵扣,只有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不得抵扣进项。
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