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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出资成立公司
您好,1.您好,营改增以前,按营业税的规定,财税〔2002〕191号明确了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需征收营业税。但营改增以后,没有文件对此进行明确。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财税〔2002〕191号仍旧是有效的。
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平移之前的营业税优惠方式,不征增值税。
一种是按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新规定,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征收增值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该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转移,且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这种方式下是需交增值税的。
由于各地执行有差异,具体您可以咨询下当地税务局的意见。
2.可以视同销售给C公司出具发票,如果是免增值税的话,发票的税率是零,如果征增值税,按对应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5%)开具发票。
3.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4.您好,在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处理上,和正常交易购买的土地一样。而增值税的处理取决于是否免增值税。一般正常交易购买的土地是可以抵扣进项的,而如果当地对投资入股的土地免增值税,则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