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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发票涉税处理问题

我公司有两个海外的合同(因为我们的客户是海外总公司的分公司,他们付款需要总部付,合同也是总部签,款也是总部转款。)是服务类型的。我们给对方提供咨询服务。国外给我们转的款,已经转到我的开户银行。因为他们只需要开形式发票。这样我们需要记收入吗?需要交税吗?这个业务我需要怎么处理?以后再有这样的合同我让营销部怎么签署能够避税?期待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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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王聪 提问于 2019-10-2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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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9-10-28 13:03
    您好,符合条件的,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4.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4-04-28 18:09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营业外支出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管理费用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上述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会计科目的解释,我个人理解还是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比较合适。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4-28 17:2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根据工会会计制度

    1、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价值,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 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将待处理财产损益结清

    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或残值变价收 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净收入);处理毁损、报 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净收入),贷 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处理收支结清,如果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按照处理收入减 去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其他收 入”科目,需按规定上缴同级政府财政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如果处理收入小于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收入后的净支 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净收入)。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4-2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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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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