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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
与资管产品有关的纳税义务人,有两种,一个是资管产品投资人,另一个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资管产品投资人没有纳税义务。事实上,资管产品投资人获取的收益,区分不同情况,应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投资人从契约型资管产品取得的持有收益,凡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其取得的收益(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反之,合同约定本金不保障,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征增值税。投资人从公司型、合伙型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只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
投资人转让契约型资管产品份额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个人投资者免征增值税),投资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合伙企业份额不征增值税。投资人将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的清算等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第二个问题: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纳增值税由管理人缴纳,但其实最终税负人,仍是资管产品的投资人。所以,管理人缴纳的增值税可以通过调整收益的方式转嫁到投资人身上。理论上,只要议价能力足够强,所有缴纳的税款,都可以转嫁到购买服务、货物人身上。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