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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说的专项报告,由谁出具,要包含哪些内容,是否有模板?
个人认为,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说的专项报告并未限定何人出具,可以掌握“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还有一个佐证逻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既然第二十七条及以下条款要求“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则显然并未要求上述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否则此要求列于第二十三条并“下同”才符合语言逻辑。
关于“留存备查资料”,公告第二十二条列举七条,后六项乃是选择项目(属于……的),不符合条件不必准备。第一项“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肯定需要;另外,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会计处理资料及专项报告也是必须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