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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问题,单位与另一家公司合作成立一下新公司,股权协议中我方要以技术专利无形资产入股300万,我方将技术专利评估作为投资,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10 15:10
从国家的文件层面来看,这里的技术转让含义应是狭义的,仅指的是将技术交易给他人并同时取得相应报酬的经济业务。同时文件规范了纳税人要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提交备案的一系列文件,其中国税函〔2009〕212号和财税〔2010〕111均要求提交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技术转让合同》这一必要文件。从以上描述来看,虽然将技术所有权作为出资财产转移到了被投资企业并也可以根据估价作为取得对价的依据,但与文件规定的本身精神还存在一定差异。鉴于此,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作具体判定。
按照上面描述,这只是简单的数学问题,本身没有什么风险。其实对于税务方面,做到业务真实,依照税法据实申报纳税即可。
按照经营所得计税是正确的。当然,不是单独计税,经营所得是按期间计税;即把上述转让收入、成本并入A合伙企业所属期间,一并计算经营所得计税。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由于没有货物交付形成违约”而支付款项,则非“应税销售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开具收据是正确的。至于名目,自行协商即可,其实不甚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