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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问题,单位与另一家公司合作成立一下新公司,股权协议中我方要以技术专利无形资产入股300万,我方将技术专利评估作为投资,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10 15:10
从国家的文件层面来看,这里的技术转让含义应是狭义的,仅指的是将技术交易给他人并同时取得相应报酬的经济业务。同时文件规范了纳税人要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提交备案的一系列文件,其中国税函〔2009〕212号和财税〔2010〕111均要求提交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技术转让合同》这一必要文件。从以上描述来看,虽然将技术所有权作为出资财产转移到了被投资企业并也可以根据估价作为取得对价的依据,但与文件规定的本身精神还存在一定差异。鉴于此,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作具体判定。
个人认为可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谨慎起见,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业务实质判断,更倾向界定为宣传费用,虽然是参展过程中合作方提供的,和我们找其他人制作应该取得效果和作用是一致的。
实际支付给对方90万即可,另外16万代扣代缴。
借:管理费用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
贷:银行存款 90万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万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企业所得税 10万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万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企业所得税 10万
贷:银行存款 1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