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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向您请教个问题,我们一个项目签订了一个安装合同材料加安装费共计12.8万,明细显示材料金额8.3万,安装费4.5万,客户给我们开9%的增值税专票。我认为这个合同签的不对,应该材料开13%,安装费4.5万可以开9%,或
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以上是关于混合销售的两个参考文件,根据您描述的,如果对方是自产材料并负责安装,能分开核算的,可以按照您所说的分开适用13%和9%的税率。
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应适用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企业类型来决定适用何种税率,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按13%计算,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其他单位按照销售服务9%缴纳增值税。
需要看合同如何签定,是否单独核算!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