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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维护保养服务+备件)开票应该如何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定义,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并使用备件,则为“服务+货物”,乃是混合销售;如果属于修理(维修)并使用备件,则为“劳务+货物”,并非混合销售。(注:维护保养大致相当于“无病养生”;维修大致相当于“有病治病”。)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若为“劳务+货物”,则应各自开票,税率皆为13%;
若为“服务+货物”,则视主营业务一并开票:若服务主营,则一并开具6%;若货物主营,则一并开具13%.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首先明确一下,是您公司请设计公司设计了标商(商标还是标商?标商具体是什么),然后所有权归属于您公司,但这个费用是商品运营商来支付吗?如果是这样,应该属于别人替你承担您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但你并没有给运营商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个您无法开具发票的。不知我的表述是否正确,如果没有理解您的意思,麻烦再详细说明一下业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