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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有无价值及使用价值。
若只是宣传册之类,不必视同销售,属于销售费用。企业宣传册之类,虽然亦有制作(印刷)成本,但通常其没有(销售宣传之外的)价值及使用价值,并非“礼品”;或者作为“礼品”,其市场公允价值为零(销售宣传价值在于本公司,而非客户。宣传册当然不能用于吃、喝,也不能卖钱;至于卖废纸,就忽略了吧)。
若属于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物品,则应视同销售。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借:销售费用(印刷时即可确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或者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赠送时确认)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您的意思是说,赠品销售方直接发给您的顾客吗?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依据该条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缴纳契税。
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进行采集和申报。
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开票),并无必须要求一致的说法。既然分公司开票,只要能够准确计算纳税,那(是否独立核算)其实也没啥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