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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我房地产公司与一企业合作开发商业公寓,由于地域影响不像一线城市容易销售,合作方决定现将一整栋由我单位销售给他,再由合作方低价出售后,我单位向最终购买人出具发票,这样可行吗?
一、既然合作开发,则开发商品房属于合作各方共有,不存在“将一整栋由我单位销售给他”。
二、合作开发正常流程:
(一)合作、开发
(二)分房(这个环节不用缴税)。但不是一方销售给另一方,是把双方合作开发的共有商品房分了。
(三)各自对外销售,这个环节各自正常缴税。并且,如果价格违反税法规定,是需要纳税调整的。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