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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房产税的问题。
铂略会员70602658
提问于 2019-12-15 10:18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年度,下同)=应税房产原值(即:房屋原价×(50—60%)+按照规定计入的地价、契税等)×[1-(10%—30%]×1.2%(相当于打两次折)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即:房屋原价×(70—80%)+按照规定计入的地价、契税等)×[1-(10%—30%)]×1.2%(相当于打两次折)
也就是说,上述比例仅限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则对于地上工业用房来讲,则不适用于上述特殊规定,而应适用一般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自用)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即:房屋原价+按照规定计入的地价、契税等)×[1-(10%—30%]×1.2%(这个相当于只打一次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