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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正如您之所述,上述“亏吨”,关键在于是否“正常”,若符合正常标准,则不必转出;若非属正常,则为管理不善,因而需要进项转出。至于“亏吨”标准,则税法并无具体金额规定,执行行业标准或者市场常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