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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公司盈利,想收购一家亏损公司,用以弥补亏损,应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谢谢
铂略会员70580890
提问于 2019-12-31 10:5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因此,公司盈利,想收购一家亏损公司,首先要符合上述政策条件,所得税上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建议:1.选择一家核算较为规范的税收上亏损企业;2.做好法律、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尽调,避免相关风险;3.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企业所得税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这里的有效的人民币汇率,特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工作日上午9:15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非银行柜台现汇/现钞价、非离岸CNH价),并遵循以下规则:
1. 正常工作日:当日9:15公布的中间价,自发布起至下一工作日中间价发布前有效。
2. 非工作日(节假日/周末):无新中间价发布,采用最近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中间价,直至下一个工作日新中间价发布前有效(例:1月1日(元旦)无公布,用12月31日的中间价)。
可以操作,但必须严格遵循旧机电产品进口全链条合规程序;并非必须入保税仓库(保税仅为可选方案)。作为上海外高桥自贸区注册企业,可灵活选择通关模式。
首先讲一条法律原则: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也就是说,上位法作出规定,下位法无权抵触;上位法未规定,或者授权下位法作出规定,相应下位法才是有效的。
因此,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恰好是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不必再看下位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上述情形,即属于“销售服务,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因此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另外,根据增值税法第十条(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但是,“实施条例”第九条据此授权列举了适用零税率范围,其中并无此项审核服务(税法术语:鉴证咨询服务)。
综上,个人以为,此项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