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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核场所100%在境外,第一阶段是远程审核,第二阶段现场审核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
考宛菡
提问于 2026-01-15 09:51
首先讲一条法律原则: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也就是说,上位法作出规定,下位法无权抵触;上位法未规定,或者授权下位法作出规定,相应下位法才是有效的。
因此,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恰好是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不必再看下位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上述情形,即属于“销售服务,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因此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另外,根据增值税法第十条(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但是,“实施条例”第九条据此授权列举了适用零税率范围,其中并无此项审核服务(税法术语:鉴证咨询服务)。
综上,个人以为,此项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不是一个概念。但是,依照上面税法分析,个人理解此处没有免征增值税的依据。当然,也仅仅是个人理解——或许后续会有新的延续、过渡文件发布,因此建议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不可以。
列于研发费用,必须与研发活动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也明确这一点: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确实,文件规定似乎不太明确。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其中,对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个政策,我看到了一份税务代开发票,确定上述“规定征收率”为1%,即: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但比如“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政策,因为描述有所不同:“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相比“3%征收率减按1.5%”,1%后面多了“征收率”三个字(即将1%认定为征收率),但1.5%之后则无“征收率”三字。因此,这个是按照3%还是1.5%,目前似乎尚未明确,因此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劳务派遣采用差额计税方式,税额是按差额计算出来的,价款是价税合计金额扣除税额倒挤计算出来的,因此税额和价款之间没有比例关系,差额开票功能就会显示税率栏是星号。
比如用工企业收到100.6万,支付派遣员工工资90万,按差额计税=(100.6-90)/1.06*6%=0.6万,所以价款=100.6-0.6=100万,税率栏为星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