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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帮客户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合规操作问题
铂略会员70593679
提问于 2026-05-20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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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讲,集团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费用应当分别入账、税前扣除。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与本公司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其实,关于这个业务,新旧税法并无区别,可能只是措辞描述不同而已。
比如卖了一件商品,原本10000元,因为质量问题,赔偿了2000元。那么,就应当按照8000元开具发票;若之前已经开具10000元,则再开红字2000元(10000-2000=8000)。
如果合同约定此项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并且确实乃是公司支付,则可税前扣除;辅以相关合同协议、资金流水佐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