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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从存在雇佣关系的单位取得的收入,一律视同劳务所得吗?
准确来讲,非存在雇佣关系而取得收入,则非“工资薪金所得”。当然,也不一定全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这只是其一);例如,从非雇佣关系单位取得资金占用利息,那就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一、兼职单位这样申报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如上所述,兼职单位申报错误,可能导致“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而使您原本符合上述“免汇缴”条件,而失去这个待遇。所以还是建议与兼职单位据此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