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老师,那Y公司是食品公司,它能开伞的发票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22 13:57
您好,如果Y公司经营范围不含伞一类物品,单从税法角度讲,不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只要是增值税应税范围,符合增值税开票要求的都应该开增值税发票,并纳税。建议企业发生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此类情况,应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当地对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是否有本地规定。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票货一致,而当地税务部门也未规定超越范围经营开具发票的行为为禁止,企业是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
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C卡。
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所以一条生产线如果包含多个设备,且可以单独有使用价值,应该分别核算,各项设备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可以单独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因为总分公司是汇总纳税,所以两种方式没有根本性的区别,但如果反映的更清晰,我觉得还是把款项先拨给分公司,然后双方挂往来由分公司来发放工资更合理一些。
您好,
一、能否照常发工资
可以。
居留许可无法更新,是境外移民局的合规问题,不影响境内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公司作为境内派出单位,本身是这笔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继续按月代扣代缴个税并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个税是否要全额在中国申报
需要。
外派员工只要还是中国公民,等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仍在境内。他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属于境外所得。中国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同样要并入中国综合所得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