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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那Y公司是食品公司,它能开伞的发票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22 13:57
您好,如果Y公司经营范围不含伞一类物品,单从税法角度讲,不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只要是增值税应税范围,符合增值税开票要求的都应该开增值税发票,并纳税。建议企业发生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此类情况,应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当地对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是否有本地规定。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票货一致,而当地税务部门也未规定超越范围经营开具发票的行为为禁止,企业是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
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C卡。
外部人员从外地来公司所在地城市发生的往返交通费(如机票、火车票),不属于会议期间在会议现场发生的费用,其性质是公司为接待外部人员而承担的差旅支出。根据业务招待费的实务认定范围,"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明确属于业务招待费。
对于非本公司员工发生的交通费报销,若属于招待客户性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实务中,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与会议召开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均可计入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主要指会议期间的接送站等)、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务中,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均属于会议费的合理组成部分
赠送纪念品属于"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赠送纪念品的开支",明确在业务招待费的实务认定范围内。
涉税方面,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同一交易:
比如说,您卖给张三A零配件,不给他安;李四自己网上买了B零件,您给他安上。这属于不同交易,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开票、分别计税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您给赵五做维护保养,过程中又给他安装了零件,那就是一项交易了。这时候,就需要依照主要目的、主要业务来开票计税了。
商场作为销售费用即可,不需要发票——因为对方没有向商场销售货物服务。一般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通常情况下,顾客获得返利,根本源于其自身购买行为,并非无偿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