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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香港母公司贷款利息前需在税局备案并代扣代缴所得税,支付的税率是10%,还是按照双边税收协议的7%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如果香港母公司符合香港税收居民以及“受益所有人”身份,可以直接按照税收协议的优惠税率7%缴纳相应税款,上述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