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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既有“预缴”,相对应者,乃是“汇缴”。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前,只有“代扣代缴”,而未“预扣预缴”,何也?当时大多税目并无汇缴规定(经营所得虽有汇缴,却无扣缴)。
税法修订之后,对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了“汇缴”规定,才有了预扣预缴一说。即:月度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符合条件“免汇缴”另当别论)。
而对于另外一些税目,例如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因其通常并无汇缴规定,则为“代扣代缴”。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