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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有一个房地产销售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时没有达到确认收入条件,当达到确认条件时就应结转收入,这个每年销售额不一样也是正常的。
您第一个问题什么叫高于预收款?是说房款高于预收款吗?是说达到收入确认时要补交房款吗?如果是,高于部分直接计入收入就可以了。
第二个问题:麻烦你详细描述一下过程,是房子卖了以后经济公司回购回来,你们二次出售?那对于你来讲第一次销售如果已经确认了收入,回购就属于你购进房产再销售了,和你商品房第一次销售业务完全不能混同。第一次按照销售确认收入,第二次就是销售购入房产按差价计税了,所以需要你描述具体怎么回购的,过程中发票或者房款怎么流转的,才能准确判别
第三个问题:佣金提成作为你的一项成本支出在税前列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房地产公司属于文件规定的其他企业。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境内销售企业的佣金,应按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法定六类不得抵扣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实施条例补的“隐性不得抵扣”两条
购进贷款服务:利息 + 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 暂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3–5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且不属于第6条情形(即发生非应税交易取得经济利益)→ 对应进项不抵
三、非正常损失(已抵要按净值转出)
定义:因管理不善致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违反法律法规致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自然灾害不算),包含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相关加工修理修配/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 相关劳务/运输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 该不动产耗用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主要看用于什么,如果用于免税项目,简易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就不可以抵扣。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到税务局申报纳税,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可;现在一般都是在一个大厅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