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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听您讲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需要进行调整,是在汇算时调吗?怎么调呢?
准确地讲,“法人”向公司借款,肯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法人”,是准确理解下的“法人”。“法人”,即法律意义上抽象的“人”,比如“公司”。
许多人把“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其实不准确。当然,也许您问的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从公司借款?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注:另有征税规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虽然上述两个文件措辞不太一样,但是基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同级,立文权限有所侧重)”“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应当适用“超过一年”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口径(注:比如前者,若12月31日借款,1月1日即征税,显然不甚妥当)。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总局18年15号公告把资产损失资料由报送制,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企业固定资产未达使用年限就发生报废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留存备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统一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也就是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不是必备的资料。
您好,小编传话:
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0万需要先填列A105090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二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和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这两列全部填20万,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20”。再回到主表,在“资产减值准备金“这一项目中账载金额填10万,在”资产损失“这一项目中税收金额填20万,调增10万,调减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