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哪方交?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这个问题我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无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还是”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租赁业务中的承租人都不构成上述“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这儿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近似于代替履行“产权”所有人的概念。
二、上述情形下,法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是“外地管理公司”,这才是文件中所讲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我想再解释一下我理解的“代管人不在本地”。比如张三不在房屋所在地,他要租这个房子,可能要委托李四代管,那么李四就是纳税人,但绝不是承租人王五。当然,现在信息条件下,张三不在本地,可能也不影响出租(上述两个文件太早了),那么就不算张三不在本地,张三通过信息手段能够起到人在本地的作用,那张三就是法定纳税人。
三、很多情形下,承租人可能需要依照合约承担税款负担责任。但这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合同责任,并非税法责任。打个比方,承租方愿意出这个钱,税务机关当然不会干涉;承租方不去申报税款,即使合同约定了,那税务机关也会找产权所有人,而非承租方。合同条款与税法抵触,该条款自然无效(违反其他法律也是一样)。
以上属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