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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初收到县政府企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200万,未使用一直挂在账上,现在准备注销这个企业,这笔款项怎么处理,报什么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成立初收到县政府企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200万”,此笔资金属于政府补助,会计和税收上就按政府补助相关政策处理。首先会计上应将这笔政府扶持发展专项资金转入营业外收入,借:专项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其次,税收只涉及企业所得税,将其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属于关联企业,因而上述“无偿”,在税务处理方面,应当视同“有偿”出租处理。因此,子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您具体描述一下,税务部门对您公司具体做什么事情了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由于目前已经过了“2022年10月31日”,因此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