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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次购进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认证后应转出。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