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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木方”、“木材”,并非增值税专业术语;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初级农业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定义,“农业产品——植物类——林业产品——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若属于上述定义之“农业产品”,则增值税税率9%;否则增值税税率13%。至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则皆为3%,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