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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费交增值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4 09:33
对自来水公司收取开户费如何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没有具体规定。不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开户费与燃气公司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性质基本相同。
一、如果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则必须缴纳社保;若为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定义: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小时计薪),则可只缴纳工伤保险。
二、若为劳务合同,则需要提供发票;除非每次(日)不超过500元。
首先说明一点的是,这儿没有专门条款,乃是“基本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基本条款”就是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开具章节。)
那么,如上所述,既然为“汇总纳税企业”,则A、B乃是一家。这样讲吧,您买了张三的东西,把钱给李四,这可能有问题。张三左手递给您商品,您把钱交到张三右手,这没有问题吧?这儿就是这个道理。
另外,关于总分公司之间开票、收付款之分工,可作出内部约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个人以为,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七、(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免征增值税),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也就是说,“科普基地”前面是有定语的,即上面“科技馆……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显然,您是“公司”,不符合上述文件定义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