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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向真小郎君
提问于 2026-03-25 10:22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原则:实际支付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地价。这意味着,凡是政府返还给企业的款项,在计算土地成本时都应当予以扣除或冲减。
政策依据与地方口径
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明确规定:“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江苏省地税局公告也有类似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
辽宁省地税局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虽然你单位不是房开企业,但在“取得土地成本”的界定上,无论是房开企业还是非房开企业,“实际支付的净额”是通用的税务处理原则。
你的具体情况
原始购入成本:600万
政府返还:200万(这属于政府补助,实质上是降低了你单位获取土地的实际支出)
账面净值:400万(即 600万 - 200万)
关于“地下部分土地使用税”,其实有个前提: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上所述,对于“重合部分”,则不适用地下部分计税规则,直接适用地上部分即可:
占地面积×单位税额×50%(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对于“现香港公司提供了他们的员工去做服务时发生的当地住宿费交通费等,来要求我司支付给他们”这个业务,您公司作为购买(服务)方(即付款方),由于服务(住宿、交通)发生于境外,且销售上述服务方显然也为境外,故您公司无需扣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土地出让合同于2026.01签订并付款,登记证上的使用期限从2026.01开始”,则应于1月入账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至于“3月份取得土地登记证”,乃是一种形式;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是“实质重于形式”。
土地使用税自2026年2月开始计算,其计算基数乃是土地面积。
地价包括土地款、契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必要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