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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那天讲的税会差异,我没太听明白,新的收入准则是以收到货款做增值税的缴纳依据?不知道,我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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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17151612 提问于 2017-09-22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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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富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专家库成员 2017-09-25 16:18

    首先对企业业务处理,要按会计和税收两条线处理。会计对收入的确认、计量要依据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税收上确认收入应依据税收政策,政策上不能混用。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是按控制权转移模式进行确认,即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买方)时确认收入;而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以,“新的收入准则是以收到货款做增值税的缴纳依据”理解的有偏差。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5-08 17:4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5-08 17:23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5-0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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