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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可以包含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分红所得)么
一般情况并不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限额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包括 “营业收入”和 “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个人认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其实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是符合税法原则的。既然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来看,那么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上述“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当然也可作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广告宣传费计算基数。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