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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时间问题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因此,贵公司如果上述业务2017.9月份产生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增值税已确认申报收入,2017.12月才开具发票,发票后边出库单附2017.9月份的,税收上无风险;2017.9月份产生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未确认申报收入,税收上存在风险。
谢谢老师,非常感谢
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可以并且理应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都需要代扣个税,对于职工来讲抽奖所得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算个税,没有金额标准,全部合并到工资总额计税,购物卡就按面值确定计税金额,实物奖品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也就是市场价。
发票最好和实际购买的商品一致,能更换最好更换,如果确实无法更换,个人理解金额总数一致,而且不是实物资产,问题不大
预付卡的相关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