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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16.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外,能够提供付款依据(收据、银行流水、转账单据之类,反映“资金流”),货物清单或者收货单、提货单、发放清单之类(反映“实物流”)即可。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非财税问题。
保险公司赠送的服务,本次捐赠说的是捐赠货物或现金享受的优惠政策,赠送服务可以理解为无偿提供服务,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如果你无偿提供保险服务属于公益事业,那么无需视同销售,也就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无偿提出保险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