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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中的13薪是否可以在个税汇算清缴时调整为综合所得计税,并重新计算一次性奖金的个税?
一、既然2020年3月发放(无论发的是什么时候的),这都属于2020年个人所得税事项,需要明年才要进行汇算清缴。
二、对于已经单独计税的“年终奖”,汇缴时允许“反悔”,而纳入综合所得计算。参考安徽、山东、江苏、新疆等部分省级税务局相关答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那么,如果没有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而已经按照月度工资申报(您若讲二者都没有申报,则本身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则无法如上反悔。为什么呢?因为如果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这个最迟可以在汇缴之时,不会逾期。而比如去年12月发了一笔奖金,当时并入月度工资,现在想要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反悔,但问题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申报期也是截止1月15日(节假日依法顺延),现在已经逾期了。所以说,汇缴无法重新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而且,汇缴的对象本身就是“月度计税综合所得”,不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一、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您这个情况,虽然属于年终奖改综合所得;但同时涉及年终奖金额调整。规定并不明确,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