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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是有研发项目,正在研发想报高新企业,但高新企业的建账,关于研发费用归集,应该什么科目下设,是在研发费用下还是管理费用下。会计分录是怎么处理的。如借:研发费用-某项目人工费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期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②会计期末:将费用化支出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对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才将其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A.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当资本化支出部分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研发费用在所得税扣除时,实际发生部分通过管理费用核算金额税前扣除,同时通过填写A107012表进行加计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期准备工作的开展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
知识产权种类很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有核心与非核心知识产权之分。企业拥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软件著作权等核心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首要和必须条件,与2008年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知识产权政策相比,2016年制定的新政策将核心知识产权分为Ⅰ类和Ⅱ类等,并明确了评分细则,显得更加合理。但总的来说,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都有一定的时间期限。例如Ⅰ类中的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时间短则1年半,长则2-3年。对于财务成长性不太好的企业,Ⅰ类知识产权的获取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财务费用的正确归集
《工作指引》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同时明确指出企业应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列支并单列到具体研发项目。而在实际工作中,中科为集团项目专员遇到很多企业并没有将研发费用单列到项目甚至没有在账内单独列支研发费用,这就导致在申报期间,企业财务人员临时按照《工作指引》要求,按项目对研发费用逐项进行归集、认定,工作量非常大,有时甚至都是在做无用功。
(三)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的规范
《工作指引》指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中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评分占比20%,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研发过程中对研发流程的梳理、管理制度的执行、奖励政策的体现都要明确规范。例如:收集整理好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是很多的,要注意日常收集与整理。有些材料是证明成果的,如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些材料是可以验证过程的,如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通知、委托科研协议、行业协会技术参数(标准)及企业实际参数(标准)、行业专家对研发工作的评价会议意见,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时的立项、预算、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其他研发资源的情况等。凡能证明企业实际进行了研发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材料都应收集完整并提交。
具体可以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具体支付什么款项呢?一般情况下,母子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主体,应该各自负担各自的成本费用,如果代为垫付,需要双方挂账处理。
但地方可能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北京税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集团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奖金税前扣除问题,其中提到:集团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先进人员奖金,是母公司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支出,属于母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没有明白您的意思呀?不是说“借款”吗,怎么又说“记在收入”了?
这不是税收文件。更不可能是税务系统发出的文件。疑似为山西省政府的招商引资文件。是否存在请咨询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