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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80593182
提问于 2020-06-03 15:50
不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物业管理当然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属于),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也就是说,第三方可以按照6%税率给您开具发票。但其对外销售时,仍须按照13%税率计税开票。
单纯“更改报关单”,恐怕还是不行。因为缴税主体仍是B公司。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那A公司并不是税额的支付者呀。况且,既然B公司申报,那扣税凭证肯定也是写的B公司;A公司也没有抵扣凭证吧。
这个情况,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看有无更好的解决方法。
税务处理需要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