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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工入库,形成库存商品的研发产品,发生了直接材料,人工,动力等费用,如何归集费用?如何设置会计科目?除了研发人员工资,试制这些产品人员的工资是否进研发费用?
铂略会员80617798
提问于 2020-06-03 16:29
便于税务加计扣除计算设以下明细科目: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所以在发生研发支出时,对应的材料、人工、动力都已经计入研发支出科目的各个明细科目,如果形成研发产品,不建议单独转出核算,否则研发支出科目金额就会减少,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了,建议直接在出售的时候,按照其中耗用材料调整研发费用就可以了哦。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才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试制人员的工资不能计入研发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也就是说,第三方可以按照6%税率给您开具发票。但其对外销售时,仍须按照13%税率计税开票。
单纯“更改报关单”,恐怕还是不行。因为缴税主体仍是B公司。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那A公司并不是税额的支付者呀。况且,既然B公司申报,那扣税凭证肯定也是写的B公司;A公司也没有抵扣凭证吧。
这个情况,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看有无更好的解决方法。
税务处理需要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