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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9 09:31
固定资产新税法实施后的调整并不是追溯调整。而是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因此追溯调整并无道理。
但如果是因会计处理错误,例如没有“使用剩余租赁期间作为摊销年限”而导致多缴税金。那么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参见《税收征管法》
上述各项,也包括其他项目,若能明确区分,则将之分别归属于一般计税依法抵扣或者归属于简易计税而不得抵扣。若无法区分,则按照比例计算抵扣,其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我并非不直接回复您的问题,只是回答问题需要基于“事实”,比如“广告支出”,这项支出用于哪个项目,能否区分,需要您来提供这个“事实”,我才可依照上述原则来回复您。)
原则上,如果属于上年全职员工,则应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若为新入职员工,则可按照起薪当月工资确定。具体情况,也可向当地社保主管部门或者代收机关(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一般来讲,纳税义务发生通常与销售实现、收入确认相关。如上所述,若属于“新职场”的销售业务,则相应税款确应归属于“新职场”的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