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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聘人员产生劳务费,如何解决发票及税费较高的问题
您好,按理解,您的外聘人员应该是直接和外聘个人签的劳务合同,如需发票,要以个人的名义去税务局代开。目前对个人而言,可以通过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增值税月销售额在10万以下都可以免税。而个人所得税,虽然代缴时按20%-40%计算,税率较高,但个人可以次年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率表用的是和工资薪金所得一样的,多退少补。
如果这样操作您还觉得税费较高,也可以通过劳务公司来签合同,劳务公司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可进项抵扣。但劳务公司也会收取劳务费用,您可以综合考虑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抵扣,只有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不得抵扣进项。
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