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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人在中国报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21 15:05
大部分在中国境内工作已经涉及到在中国报税的义务。纳税义务分为居民纳税义务和非居民纳税义务,在本例中,该澳籍个人向澳大利亚负居民纳税义务,向中国负非居民纳税义务。正常报税顺序为,先在非居民国(中国)报税,再向居民国(澳大利亚)申请抵免。中国不会同意豁免该个人的报税义务,该个人向中国报税后可依照《中澳税收协定》向澳大利亚申请退税。但目前由于该个人的过失,未按时申报和申请抵免,实际是否能够退还,取决于澳大利亚的法律。提供《中澳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供参考:除适用澳大利亚现行有效法律,有关在澳大利亚以外国家支付的税收允许从澳大利亚税收中抵免的规定(应不影响其一般原则)以外,根据中国法律并与本协定一致,澳大利亚居民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不论是直接的或通过扣除缴纳的,应允许从就该项所得所应缴纳的澳大利亚税收中抵免。
其实,您应将进项税额分为三部分(而不是两部分):
一、明确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二、明确用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
三、无法确定的(您把这个放到第“二”了,是吧),按照公式区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这个没有“计提”一说。
若销售时即已“折扣”,则直接以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额;若销售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而后发生“折扣”,则对于折扣金额红字冲销,并作负数会计分录(与收入确认分录一样,只是数字按照折扣金额负数来写)。
关于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并无直接规定;但是,税率必须与主商品保持一致,这个是明确的。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