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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下,企业新设分立,存续公司继续进行原贸易业务,新设公司分得土地房屋等资产,分立后一段时间内暂时没有业务发生(长远有规划),这种情况是都符合59号文说的“合理的商业目的”??
首先,我们来完整地(而非断章取义)来写一下这段话: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我们再来参考一下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综上所述,税法上所称“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其实就是看您的业务,其主要目的是否为了“谋取税收利益”。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