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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申报数与发放表的问题
税法上,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主要要求只有一个:一年最多只能使用一次。
我明白您的意思,发了100000元奖金,其中60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其中40000元作为月度奖金。事实上,如何分配,税法不管。当然,个人认为,如果一笔奖金,分开计税,最好在表上能够分得出来。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注:发多少年终加薪,发多少绩效,税法不管;您把哪笔奖金称之为加薪、绩效,税法不管;什么时候发(您年初发“年终加薪”也很正常啊,很多单位都这样的),税法也不管。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