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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申报数与发放表的问题
税法上,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主要要求只有一个:一年最多只能使用一次。
我明白您的意思,发了100000元奖金,其中60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其中40000元作为月度奖金。事实上,如何分配,税法不管。当然,个人认为,如果一笔奖金,分开计税,最好在表上能够分得出来。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注:发多少年终加薪,发多少绩效,税法不管;您把哪笔奖金称之为加薪、绩效,税法不管;什么时候发(您年初发“年终加薪”也很正常啊,很多单位都这样的),税法也不管。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