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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集体福利的吗?如果是则应该进项税转出,计入游艇成本与游艇实际出账成本一致。如果作为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的,就不存在转出问题,还是要根据你公司购买游艇的实际用途去考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因此,贵公司购买与业务无关游艇会计处理,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固定资产——游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增值税发票认证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借:固定资产——游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提示:公司购买游艇与公司业务无关,计提的折旧税前不能扣除。
其实,这与“转移给关联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简单来讲,卖的什么(转移的什么),就开什么。当然,“建筑服务”乃是一项服务,本身也不是资产,这没法转移的。比如转移一台设备,就开具“销售设备”;转移一宗办公楼,就开具“销售不动产”。
其实,“公司”是个抽象主体,“公司”本身无法做任何事情,而必须由“公司”的人来做。也就是说,举个您容易理解的例子:比如您是饭店,那来吃饭的,肯定是自然人,“公司”不可能吃饭呀。但显然,饭店也会给公司开具发票的。
所以说,这个事情本身没有问题,由客户索取即可;即使撒谎,那也是客户撒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无法取得发票,也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提醒:企业可以凭付款协议、付款凭证和付款时代扣代缴各项税费的证明等资料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