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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乙公司,需要缴纳什么税费?以后年度,土地使用税是否应该乙公司缴纳?
一、土地作价入股,其实也是一种“销售”,只是对价并非货币资金,而是“股权”。但“股权”作为一项资产,本质与货币资金一样的。
既然作为“销售”,甲公司当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乙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注:依据“财税〔2018〕17号”文件,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股东……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既然需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则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因此,乙公司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之后,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