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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
首先,我认为这不是运输。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确实,上述“转运”,是产生了空间位置转移;然而,交通运输服务的对象乃是货物或者旅客。如上所述,垃圾既非旅客,也非货物,因此垃圾转运不应作为交通运输服务。
也有人认为应当分别将之归入建筑服务、生活服务。然而,税法所列建筑服务、生活服务定义及范围,其实并未包含上述垃圾转运。
经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上述“建筑垃圾转运和生活垃圾转运”似应归入此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