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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教问题: A公司要付给B公司100万元的承包费,同时B公司替A公司对外分次付了一些用费合计140万。
我们一笔一笔来讲。
一、A公司代付款项分录没有问题。
二、A公司代付之时,即相当于B公司已收此款(可以这样理解一下,A公司把140万给B公司,B公司拿此支付自己费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租赁服务预收款,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因此,此时B公司应作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 14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若一般纳税人,则使用“简易计税”)4.76万
预收账款 95.24万
其他应付款 40万
三、承包到期
B公司确认收入、归还40万
借:预收账款 95.24万
其他应付款 4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24万
银行存款 40万
A公司确认费用、收到40万
借:管理费用 100万
银行存款 40万
贷:其他应收款 140万
注:若跨年度,A、B公司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费用、收入。另外,若可用,您用的科目我就未动,视为您用的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