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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答疑

请问老师:政府要求企业搬走,补偿厂房和设备搬迁费。是否可按照一下方案:1、卖设备1.5%/17%增税,肯定有大额亏损,是否需要专项申报?2、卖库存和耗材,按销售处理,也会有亏损;3、员工以歇业方式补偿,缴纳个税;补偿款进成本;4、政府补偿进营业外收入,这个无法开发票吧;5、整体核算企业所得税。6、公司修改营业执照,由生产型企业改为贸易企业,不进行清算。这样是否可以?还会涉及什么税?

主要目的是我们有企业股东。清算要求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方案是否能规避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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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0-25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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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富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专家库成员 2017-10-30 08:57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因此,贵公司转让设备损失、卖库存和耗材亏损属于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公司搬迁期间员工以歇业方式补偿,按规定缴纳个税;补偿款不属于季节性停产,应计入“管理费用”。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因此,贵公司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贵公司如果属于政策性搬迁,贵公司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六、公司修改营业执照,由生产型企业改为贸易企业,属于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变更不进行清算。

    七、企业股东(法人股东)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为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因为属于关联企业,因而上述“无偿”,在税务处理方面,应当视同“有偿”出租处理。因此,子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07 17:08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请您具体描述一下,税务部门对您公司具体做什么事情了呢?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07 16:5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07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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